【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地方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4-07-02【实施时间】2014-08-0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放松对市场准入的管制,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登记中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方案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案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第四条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企业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当主动、如实申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信息,并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企业登记,应当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并公布。
第六条 企业应当只有一个住所。
企业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企业经营场所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外,一个地址可以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
第八条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可以选择在营业执照内登记经营场所信息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增设经营场所从事法定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在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从事歌舞及游艺娱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方案一:对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允许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内一个住所登记多家企业。兴办商务秘书企业,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
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案二: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依据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
第十一条
方案一:企业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境保护、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方案二:删除此条。
第十二条
方案一:企业申请设立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在登记前经批准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予以审查。
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方案二:企业申报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产生油烟、噪声或者振动等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不如实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的,可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施行细则。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