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刑终6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云丰,男,44岁(1972年3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岐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勇,男,52岁(1964年6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裴广川。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光荣,男,49岁(1966年1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冯涛。
辩护人张朝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刚,男,46岁(1969年12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于婧思。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远征,男,44岁(1972年2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必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云丰、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27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云丰、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云丰、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张岐辉、裴广川、冯涛、张朝阳、于婧思、黄必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
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高云丰、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伙同邹×(另案处理),使用虚假的身份,编造有能力通过关系帮助事主办理撤销刑事案件、官复原职的事实,以需要保证金和办事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刘×人民币7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高云丰参与诈骗数额430万元、程光荣参与诈骗数额630万元、薛勇参与诈骗数额580万元、赵刚参与诈骗数额430万元、王远征参与诈骗数额430万元。
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程光荣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从程光荣身上起获的9万元已发还被害人刘×,其中6万元是针对本案诈骗事实的退赔款。同年11月8日,被告人程光荣、赵刚、王远征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赵刚、王远征和高云丰。同年11月9日,被告人薛勇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依法冻结薛勇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存款2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冷×、顾×、邹×、贺×的证言,证人苏×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律师委托书,刘×提供的借条、承诺书,照片、国家安全部人事局办公室出具的查询说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刘×提供的转账凭条、借条及证人黄×出具的书面说明,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收条、借条、转账凭条,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照片、呈请发还报告书,冻结被告人存款通知书,山东省即墨市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山东省即墨市检察院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拘留通知书、决定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不予逮捕决定书、报送案件意见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函、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手续,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被告人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高云丰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等法律手续,常住人口信息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云丰、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高云丰、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高云丰、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所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高云丰、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程光荣、赵刚、王远征按照侦查机关的安排,打电话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鉴于三名被告人不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诈骗所得赃款未全部退缴,三人虽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依法不予减轻处罚,可予从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参与犯罪的数额及分赃情况,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据此判决:被告人高云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薛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程光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赵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远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案冻结的款项人民币二十五万六千三百零四元三角六分(账号×××,户名薛勇,开户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开发区支行)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高云丰、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继续退赔(与同案犯邹×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高云丰上诉提出:其没有虚构身份,其参与诈骗金额应为300万元,亦不是主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高云丰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高云丰量刑过重;高云丰实际得款仅为28万元,系从犯,一审认定其为主犯不符合事实,建议二审法院对其予以减刑。
薛勇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0万元是顾×借刘×的;100万元保证金是程光荣向刘×提出的,由刘×的司机送到其处,并且其给程光荣转款50万元;400万元是刘×与程光荣谈的,其不知道,只是后来刘×叫其过来做个见证人;30万元中有20万元是刘×从其处拉走玉石等物品的对价款,10万元是刘×给其子薛×的见面礼。其没有虚构身份,请求二审法院宣告其无罪。
薛勇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薛勇没有非法占有刘×钱款的目的,原判认定其诈骗刘×580万元与事实不符,薛勇无罪。
程光荣上诉提出:其没有虚构身份,且是从犯,一审对其量刑过重。
程光荣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程光荣实际参与诈骗的金额应为530万元,另100万元保证金系刘×直接交给薛勇,不应计入程光荣的诈骗数额,一审法院认定其参与诈骗630万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程光荣有重大立功和退赃情节,在本案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一审对其量刑过重。
赵刚上诉提出:虚构“王主任”身份一事,其虽未否认,但不是其故意编造的,其以为是民间帮忙;且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一审对其量刑过重。
赵刚的指定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赵刚本人不存在虚构国务院领导秘书身份的事实;赵刚在本案中仅实施了居间介绍、传递信息、转交钱款等行为,并非诈骗主观意图的发起者,也非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案件中仅起次要作用;赵刚认罪态度较好,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王远征上诉提出:其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不是主犯,一审对其量刑过重。
王远征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王远征是从犯,涉案金额应为330万元,其有重大立功和退赃情节,且能如实供述,应对其减轻处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害人刘×因涉嫌渎职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遂欲请托他人帮助办理撤销案件一事。后刘×经朋友介绍先后认识了上诉了薛勇、程光荣,并向二人提出了希望找人为其在检察院撤销案件的请托事项。薛勇、程光荣明知自己没有相关的办事能力,仍接受刘×的请托,谎称有能力为事主刘×办理撤销刑事案件、官复原职等事实。后程光荣为办理刘×所托之事,经人介绍认识了上诉人赵刚,赵刚又经陈林介绍找到上诉人王远征和高云丰,经高云丰介绍最终找到邹×,但均没有办成刘×所请托的事项。在此过程中,刘×根据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高云丰等人的要求,先后多次支付办事费用共计人民币710万元。其中程光荣参与诈骗金额为200万元,赵刚参与诈骗金额为192万元,薛勇参与诈骗金额为170万元,王远征参与诈骗金额为119万元,高云丰参与诈骗金额为35万元。后因事情始终无法办成,刘×意识到被骗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1月7日,程光荣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从程光荣身上起获的9万元已发还被害人刘×,其中6万元是针对本案诈骗事实的退赔款。同年11月8日,程光荣、赵刚、王远征分别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赵刚、王远征和高云丰,程光荣、赵刚、王远征构成立功表现。同年11月9日,薛勇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依法冻结薛勇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存款256304.36元。顾×于案发后退还刘×1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山东省即墨市地税局副局长,2012年10月,因被人举报渎职,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未起诉。但案件未审结,其无法开展正常工作,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无回应。2013年3、4月,其表哥冷×向其介绍了薛勇,薛勇说他在北京,认识领导,有关系,能帮其伸冤,其通过薛勇认识程光荣,薛勇介绍程光荣是程主任,后薛勇单独对其说,程光荣是国家安全部的。程光荣向其出示过他的工作证,没有打开,外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部。为了证实他的身份,程光荣安排其会见他的领导孙×,孙×自称以前是解放军总参二部的,后从部队转到国家安全部特勤局任局级领导,孙×给其看过国家安全部的工作证件,里面有他穿警服的照片,他说程光荣是他的部下,可以信任。2013年12月,薛勇称为其翻案的事找到李海清,李海清能量很大,父亲是军区首长,之后薛勇说他跟李海清商定办事费用100万元,让其先付50万元,薛勇说肯定没问题,就是办不了也能把钱要回来,而且钱先打到中间人的账户。薛勇提供了顾×的账号,其于2014年1月通过妹夫黄×的账户将钱打了过去,其问薛勇为什么转到顾×的账户,薛勇说李海清和顾×熟悉,让顾×当中间人,顾×说这件事是薛勇和李海清谈的,认可自己是中间人。其一直向薛勇要这笔钱,因为薛勇对其保证,如果有问题,他负责。后其在顾×的会所见到李海清,李海清说她知道此事,但是没有拿钱,她也没有能力办这件事。2014年春节前,薛勇来电说事情快办好了,第二天其去青岛找到薛勇,薛勇说怕其在事情办好后不给钱,让其交100万元保证金,其让司机孙泽吉送了过去,薛勇打了收条。薛勇说他不会动这笔钱,如果事情办不成,把钱退给其,后薛勇称把钱给了程光荣。薛勇来北京继续向其要钱,其分几笔给了薛勇,其给了冷×六七万元,也是为了办案件平反的事情,这些钱也先后被薛勇要走了,薛勇陆续拿了三四十万元。2014年11月9日,薛勇和其经过计算,给其打了一张180万元的欠条。2014年2月,其来北京见到程光荣,程光荣向其介绍了一个叫王主任的男子,并称王主任是中纪委领导的秘书,后来又说王主任是中纪委和国务院联合办案的一个新单位的领导,王主任后来和其见面时也说过自己是国务院办公厅一位领导的秘书,并表示可以替其伸冤,他们二人提出需要400万元办事费用。其当时表示要考虑考虑,薛勇让其相信程光荣,并说程光荣已经调到中纪委,程光荣为办理替其伸冤的事找了相关领导,薛勇也见了那些领导,让其尽快给钱,其原先认为钱款数额太大,不想办,但是薛勇说程光荣已经跟有关领导说好了,如果不办,程光荣的关系很厉害,恐怕让其出不了北京城,于是其回青岛凑了500多万元,带着钱来到北京。3月16日,其在海淀区万寿路京通宾馆房间给了薛勇、程光荣400万元现金,现金是用两个大纸箱装着的,程光荣给其写了承诺书,内容是收到现金400万元,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让即墨市检察院停办案件,按照撤销程序出具法律手续,解除对其本人及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恢复工作,薛勇作为担保人和见证人签字。其问薛勇找的关系是否可靠,身份是否核实过,薛勇多次保证,这些人的身份他已经核实,都是真实的。七天后,案子毫无进展,其打电话问程光荣,他说钱已经给了王主任,具体情况让其问薛勇,薛勇说半个月结案。半个月后,程光荣、薛勇又找各种理由推脱,称举报人花了2000多万元,还找了中央领导,他们需要找关系平息这件事。其一直抱有幻想,直到最近联系不上薛勇,其感觉自己被骗了,就到派出所报警,后警察让其配合将程光荣约在万寿路大名府茶馆见面。其表示想见一下王主任,让程光荣把他约了出来,那个王主任承认从程光荣处拿走400万元,本月20号前能办好,并说其已经等了两年,不在乎这几天。其又相信了,后来王主任离开了,其感到自己被骗,通知民警到茶馆抓获程光荣。其给顾×175万元,用于办理案件平反,其之前给顾×转账的50万元不包括在内,后顾×给程光荣130万元。事后,顾×退给其27万元,其他人没有退钱。其没有在空白的律师委托书上签过字。经刘×辨认,3号照片(赵刚)上的男子即为自称王主任的国务院领导。
2、证人孙×的证言证明:其从部队退休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国家安全部的王晓鹏局长,王局长发展其为特勤局侦查员,并办了工作证件,后其向王局长介绍了程光荣,王局长将程光荣也发展成侦查员,并归其直接领导。2014年3月,其、程光荣、刘×夫妇在平安里一个饭馆吃饭,其自称是国家安全部国家安全总局特勤局处长,并给刘×看了其和程光荣的证件。吃饭前,程光荣说刘×找他办翻案的事,刘×找其了解一下程光荣,看他有没有能力办事,所以程光荣让其冒充他的领导证明他的身份。
3、证人冷×的证言证明:其和薛勇是认识十年的老乡。2012年,其表弟刘×因得罪单位领导被诬陷举报渎职,被山东即墨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刘×来北京想找人伸冤翻案。其介绍薛勇与刘×认识,后薛勇又介绍了程光荣。薛勇说程光荣在安全部负责维稳工作,能量很大,刘×说他听薛勇说程光荣调到中纪委工作,后刘×托薛勇、程光荣办翻案的事。2013年8月,薛勇、程光荣以办事为由多次向刘×要钱,因为刘×不方便来京,刘×让其先给薛勇钱,薛勇以找人为刘×翻案需要费用为名从其处分多次拿走6万元,刘×后来将这6万元还给其了。其经常问薛勇案件的进展情况,别让人骗了。薛勇说他亲自验证过办事人员的身份和单位,这件事肯定没问题,绝对不会被骗。
4、证人顾×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朋友冷×称他表弟刘×因得罪他人被当地检察院审查,需要找关系疏通,其和朋友程光荣提了此事。程光荣自称是国家安全部的,给其看过他手机里的证件照片,程光荣说可以办这件事,他认识中纪委的人,山东省的领导他也熟悉。其在万寿路其开的会所中,介绍刘×和他的朋友薛勇与程光荣认识,之后程光荣和薛勇在一起联系办刘×伸冤翻案的事。2014年1月,薛勇提出以其朋友李海清的名义向刘×要钱,薛勇曾经问过李海清是否能办刘×的事,但李海清没答应,也没要过钱。要这笔钱之前,其和薛勇商量,因为当时其手头比较紧,就以李海清办这件事为由,把钱放到其卡里,并说其作为中间人保管钱款。其将30万元给程光荣用于出差,剩余的钱用于投资会所赔了,这笔钱其没有分给薛勇。2013年8月以后,程光荣分三次从其处拿走130万元,这些钱都是刘×的,刘×先把钱打到朋友光明的卡里,后光明再把钱打到其卡里,其让程光荣写了130万元的借条,其中包括刘×在2013年年底汇给其50万元中的30万元。2014年9月,刘×及其妻子、冷×和程光荣在其会所内见面。刚开始,聊的是给刘×女儿找工作的事情,程光荣没有办成,后来又提到薛勇为刘×办理伸冤一事,要了100万元保证金,程光荣表示他知道这笔钱,但他没有拿。其见过赵刚三次,当时刘×、冷×在场,每次赵刚都说有能力办这件事,事情快办成了,让刘×再等等。刘×很信任薛勇,薛勇在刘×被骗的过程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薛勇多次向刘×保证程光荣的身份及程光荣找到相关人员的办事能力,薛勇跟其说,刘×自己案件缠身,不敢报案。
5、邹×的证言证明:2014年2、3月,其朋友高云丰带着王远征找其,问其在青岛检察院是否有关系,其说其同学陶某是青岛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之后他俩说检察院正在审查山东即墨市地税局副局长刘×,想疏通一下关系,把案子翻过来,并恢复刘×的职务,其表示可以让其同学帮忙。过了几天,王远征给其10万元办事费用,其联系陶某说去青岛办事。之后其和王远征、高云丰商量需要花费300万元,高云丰和王远征同意先给其200万元,事情办成后再给100万元,之后其带着王远征和赵刚,到青岛和陶某一起吃了一顿饭。第二天,其和陶某说了刘×的事,陶某说他帮忙问问,过了几天,陶某说刘×案件属于反渎职犯罪局负责,他不好插手,其对王远征、赵刚说了这事。回到北京,王远征等人还是坚持想办这件事,其答应试试。其在电话中对原军委领导说了刘×的事,并强调刘×也是山东老乡,是被冤枉的,原军委领导当时表示协调高检办理此事,其向王远征等人转告了这一情况。3月,高云丰给其一张内有200万元的工商银行卡,其给高云丰打了借条,保证事办不成就退款。原军委领导说让高检派人去山东了解情况,其将20万元转入原军委领导提供的一个账户。后原军委领导打电话说刘×提供的材料和事实不符,这件事不能办,之后其向王远征说了这件事,并将剩余180万元的银行卡还给王远征。王远征向其要30万元,其曾和原军委领导说了此事,原军委领导说高检院的人把钱都给花了。其一共拿了王远征、高云丰210万元,去青岛找陶某花了10万元,20万元转入原军委领导提供的账户,用于高检院的人去山东出差。其没有给陶某钱,在山东吃了好几顿饭,把钱都花了。其在酒会上认识的原军委领导,其为刘×的事在景山前街10号中央军委办公室见过原军委领导。原军委领导的电话号码其记不清了,每次都不一样。其没有能力办刘×的事,但是陶某和原军委领导有这个能力。
6、证人贺×的证言证明:2014年7、8月,其朋友王远征、高云丰说他们的一个朋友刘×在山东被冤枉了,想让其帮忙找关系在北京申诉,并交给其一份材料,其答应办这件事。后其找到律师苏×,苏说可以试试,让对方写了代理函,之后其安排高云丰、王远征和苏×见面。当时其自称叫贺祥霖,是军地文化交流中心的工作人员,其觉得原来的名字不好,自己起了一个。王远征和高云丰没有给其钱,苏×办理刘×这件事大概拿了50万元以上,其见过高云丰给苏×钱,第一次是在五洲大酒店一楼给了苏×5万元,第二次是在月坛附近的一个茶室给了大概20万元现金。苏×说他去了山东二十多次,在山东找了检察院的人,最后刘×的事情做到了不起诉。其听苏×说他是政法大学一期的学员,在分析刘×的案子时,说的很有道理,所以其觉得他有能力办这件事。其没有核实过苏×的相关情况。2014年8、9月,刘×的案件申诉到青岛市检察院,苏×分三次给其现金20万元,并称是因其介绍案子给的好处费。
7、证人苏×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律师委托书证明:其是北京恒君律师事务所的主任。2014年4月,朋友贺祥霖在亚运村皇冠假日酒店一层的咖啡厅向其介绍赵刚,赵刚说他朋友刘×是山东省即墨市地税局的副局长,由于和领导不合被人报复,被检察院立案侦查,马上要报送逮捕,问其能不能去青岛联系检察院做到不批捕,其表示没问题,后赵刚给其案件相关情况、病例等资料、刘×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及5万元现金。当时在场的人还有贺祥霖、王远征、高云丰。后其去了青岛市检察院,向侦监处处长臧雪梅递交申诉材料,并与刘×案件承办人陆检察官进行沟通,为了这个案子,其去了青岛五六次。2014年5、6月,陆检察官电话通知其刘×案件不予批捕,其将此事告诉了贺祥霖,赵刚又给其5万元现金。其不清楚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原因,其向检察院提供材料中所述理由是刘×不构成犯罪,且身体状况不适合逮捕。2014年底,赵刚安排其和刘×见面,其向刘×介绍了在青岛的情况。其办理刘×的案子一共收了10万元,这是赵刚给其的差旅费,其没有把这笔钱放入律师事务所的账户,在出差过程中都花了。其没有收到其他人给的钱。
8、刘×提供的借条、承诺书证明:2014年1月28日,薛勇从刘×处借现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办理刘×案件。2014年2月,程光荣从顾×处取得现金人民币130万元,用于办理青岛市即墨刘×案件费用。程光荣于2014年3月16日收到山东省即墨市地税局刘×人民币400万元,现场证明人薛勇,此款用于刘×被即墨市检察院立案的案子办理费用;程光荣承诺,自今日收到刘×的400万元起,2014年3月17日至3月26日共七个工作日确保让即墨检察院停办案件,并按撤案程序给刘×出具法律文书,后续并解除对刘×本人及财产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同时待青岛市检批准后,刘×保证程光荣给顾×打的条收回当面作废;确保刘×本人的工作、职务以及家属、亲戚不受任何影响和伤害,恢复原状;确保刘×案子办结之后不再出现反复;以上承诺程光荣愿意以爱人共同财产担保,如果达不到以上条件,程光荣确保在5日内全额退还刘×的400万元;为此事的安全和稳妥,特请青岛市黄岛区的薛勇为证明人,立据、付款全程参与,承诺书上有程光荣、刘×和薛勇的签字。2014年11月9日,薛勇于15日内还刘×费用款人民币180万元。
9、照片证明:盖有国家安全部公章的侦察证,姓名为程光荣,出生日期为1966年11月1日,职务为科级侦察员,警衔为二级警督,有效期限自2014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30日,并附有程光荣的照片,所属部门为国家安全总局特勤局。
10、国家安全部人事局办公室出具的查询说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经在其部人事信息数据库查询,未发现姓名为程光荣(身份证号:×××)的工作人员。经恩济庄派出所民警与国家安全部保卫部门联系,确认国家安全部下属无国家安全总局特勤局编制。
11、刘×提供的转账凭条、借条及证人黄×出具的书面说明证明:2014年1月2日,顾×收到刘×人民币50万元,用于办事,春节前办结。1月4日,刘×通过黄×向顾×账户转账50万元,黄×系刘×的妹夫。
12、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证明:2014年1月20日,高振明向程光荣转账100万元,程光荣将该100万元转账给赵刚,赵刚将84万元转账给陈林,陈林将60万元转账给王远征,1月28日,王远征将60万元转账至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王远征于1月30日退还50万元给赵刚,赵刚于同日退给程光荣,程光荣于当日将50万元办理申购业务,并于2月10日至3月10日将50万元赎回,期间向孙×转账13万元,向赵刚转账30万元。2014年3月17日,程光荣向赵刚转账400万元,赵刚向王远征转账300万元,王远征将290万元转账至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2014年3月20日,赵刚转账给程光荣30万元。
13、收条、借条、转账凭条证明:2014年1月5日,王远征向程光荣借现金30万元,借款时间自2014年1月5日至3月30日止,同日,陈林借到王远征现金4万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30日;2014年2月26日,邹×借王远征现金10万元;2014年3月17日,王远征借赵刚现金300万元,还款期限自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26日,王远征承诺办理刘×之事相关事宜,自今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办理完毕,以刘×本人接到检察院通知为准,如到期本人没有办理完毕,全款退回(五日内),有陈林、高云丰作为担保人的签字;2014年3月28日,高云丰收到邹×180万元,还欠20万元;2014年5月5日,薛勇给程光荣转账50万元。
1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照片、呈请发还报告书证明:2014年11月7日,民警从程光荣身上起获并扣押人民币9万元,并于11月8日发还被害人刘×。
15、冻结被告人存款通知书证明:检察机关依法冻结薛勇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内25万余元。
16、山东省即墨市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即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办犯罪嫌疑人刘×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侦查过程中直至案件移送到青岛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没有最高检、最高法等任何司法机关对此案件进行过问和干预,该案件完全依法办理。
17、山东省即墨市检察院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拘留通知书、决定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不予逮捕决定书、报送案件意见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函、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手续证明:2012年10月24日,山东省即墨市检察院以刘×涉嫌犯受贿罪立案侦查,同日被拘留。同年10月27日,即墨市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刘×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5日,即墨市检察院决定对刘×监视居住,2014年4月24日对刘×解除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即墨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以刘×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月5日,青岛市检察院指定市北区检察院管辖此案。同年10月21日,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认定刘×构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刘×不起诉。
1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就赵刚揭发的金维新诈骗一事进行查证,经联系赵刚妻子关×核实有关金维新诈骗一事,其称只是从家中找到相关借据、承诺书,对具体事情不知情,后侦查人员根据材料中提及的金维新电话进行联系,该电话为空号,无法联系到金维新,且材料中提及的王建强无任何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故无法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
19、薛勇在侦查机关供述:2013年5月,其经冷×、光明、管小彤介绍认识了刘×,刘×是即墨市地税局副局长,因涉嫌渎职被监视居住,希望找人替他伸冤,彻底平反,官复原职。后不知道通过谁的关系认识了顾×,顾×在北京经营会所,其、光明、管小彤经常在会所讨论办理刘×的事。2013年10月,顾×找到程光荣,程光荣当时说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后刘×托程光荣办理此事,因刘×在即墨被监视居住,不便来京,故让其代他和程光荣接洽。2014年年初,程光荣给其看过他的一个工作证,里面有他穿制服的照片,得知他在国家安全部上班。2013年底或2014年初,刘×说他的账户都被查封了,托司机给其100万现金,让其帮他存起来,其给刘×打了借条。一两个月后,青岛市检察院暂停了对刘×案件的办理,对刘×不予批捕,刘×让其打给程光荣50万元,剩下的50万元刘×说给其看病用,其花了20万元,招商银行卡里还有30万元。程光荣自称是国家安全部的,他还有一张安全部的证件。之前刘×通过冷×给其不到5万元活动经费,这些钱其都花了,有的时候他也给其1万、2万的生活费和活动经费,一共加起来多少钱其不记得了,其儿子从美国回来,刘×给了其儿子10万元。其在青岛被骗了5000万元,刘×承诺能帮其把钱要回来,所以其帮他在北京跑腿办平反的事。2014年春节,其朋友高振明称青岛市政府欠青岛路桥集团工程款8000万元,青岛法院判决青岛路桥公司胜诉,但青岛市政府一直不给工程款,其帮高振明找了程光荣,程光荣说他找赵刚办这件事,赵刚很有来头,认识XXX的小姨子。高振明向程光荣转账100万元,一直到现在事也没办成,程光荣退给高振明40万元,还有60万元没有退。其没有能力办刘×的事,都是程光荣说他能办。其在顾×会所吃饭时认识了李海清,其没有找过李海清办刘×平反的事,顾×向刘×要过50万元,后顾×让其替他先还给刘×。2014年11月9日,刘×约其在万寿路茶馆见面,其出具了180万元的欠条,后被民警抓获。
20、程光荣在侦查机关供述:其于1991年退伍后在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招商局上班,2008年在北京做工程项目。2013年夏天,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孙×,他也是做工程项目的。孙×自称是总参通讯部退休干部,现任国家安全部国家安全总局特勤局的侦查员,负责西城区,可以发展其为下级。孙×的上级是国家安全总局特勤局的王局长,孙×在2014年3月通知其正式成为侦查员,并发了证件。其没有办公地点,其和孙×做的都是国家安全方面的工作。2012年夏天,朋友顾×提到山东即墨市地税局副局长刘×被人陷害被检察院以渎职罪处理,说刘×想找人替他平反,问其能否找人帮忙,其答应找人问问情况。2013年,其经顾×介绍认识了刘×,后又认识了刘×的老乡薛勇。后顾×正式托其替刘×翻案,其和朋友苗煤岩、祖凯军说了这件事,苗煤岩说他在中纪委、高检有关系,可以帮刘×运作一下,还让刘×把自己的材料给他一份。苗煤岩说前期要一些费用,其通过顾×转告了刘×,刘×给其70万元。后来,苗煤岩和祖凯军说刘×的案子比较复杂,他们介绍赵刚办这件事,称赵刚是国电的工程部部长,苗煤岩把之前的70万元退回来了。赵刚说办这件事需要花钱,赵刚跟其要了很多次钱,其通过顾×转告刘×,刘×通过顾×给其130万元,其都给了赵刚。2014年3月,其将赵刚介绍给刘×,说赵刚是主任,领导身边的人,是赵刚让其这么说的,不让其告诉刘×他的名字,刘×当面问赵刚怎么称呼,赵刚说“你先别问我姓什么,等你的事都办完了,我再告诉你”,并称他有能力为刘×办翻案伸冤的事,办事需要400万元。过了几天,刘×给其400万元现金,用两个大纸箱子装着,其给刘×写了借条,保证在七日内替刘×翻案伸冤。后其将钱存在银行,后通过招商银行卡汇入赵刚的卡上。过了七天,赵刚说刘×的事还在办,但因为刘×问题太多,领导需要时间调查,让刘×等消息。其第一次向刘×介绍赵刚身份时,说赵刚是个领导,没有说姓名,第二次见面时说赵刚是王主任,因为赵刚不信任刘×,让其编个假名字和刘×见面,赵刚没有告诉其他是哪的领导,并说早晚会告诉其。其没有拿好处费,但顾×和刘×都承诺,只要事情办成,给其10万元好处费。刘×联系上其以后,因为刘×不方便,所以都是他的朋友薛勇出面联系其。其和刘×说过,要办他翻案伸冤一事需要提供100万元,其让他把100万元交给其二人都信的朋友薛勇处,后来刘×应该是把钱给了薛勇,但是薛勇从来没有给过其100万元。关于其给刘×找人翻案伸冤的事,其从顾×处拿了130万元,从刘×那拿了400万元,400万元第二天就给了赵刚。刘×单独给其400万元,是因为刘×怕顾×从中拿钱,所以没让顾×知道。赵刚找了王远征,说王远征是局长。其提出要见办事的人,后赵刚安排其和王远征见面,其给王远征30万元现金,就是从顾×给其的130万元里出的。另外100万元,其也给了赵刚,但给钱的名义不是给刘×办事。2014年春节前,薛勇称高振明受青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程燕之托,让其帮忙找人索要工程款,青岛即墨市一个街道办事处拖欠青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00万元,青岛法院已判决青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胜诉,但是街道办事处拒绝履行还款,其找到赵刚,赵刚说这事能办,向其要100万元,高振明向其转账100万元,其都给了赵刚。赵刚说找一个姓林的女人办这件事,这个女人自称是XXX的小姨子。后来路桥公司这事不办了,赵刚在2014年11月6日向其工商卡退还9万元。后高振明做手术需要用钱,赵刚不肯退还,其用顾×给其的130万元中的100万元替赵刚还给高振明。2014年11月6日,赵刚退给其9万元。因为刘×的案子总是被检察院查出各种违法犯罪的证据,所以刘×最初期望的检察院撤销案件和官复原职的要求一直没有实现。其帮刘×办事的目的是挣点好处费。刘×和孙×见过一次面,其也在场。当时刘×查其,说其有前科,不信任其,当时其刚被孙×发展为国家安全部国家安全总局特勤局的侦查员,为了让刘×相信其,其让孙×证明其身份,孙×说其二人都是国家安全总局特勤局的,他是其的领导,程光荣可以信任,并向刘×出示了孙×的工作证件。其没有向赵刚等人提供过刘×签字的空白律师委托书。
21、赵刚在侦查机关供述:其通过苗煤岩和祖凯军认识的程光荣,苗煤岩自称是中国反贪廉政调查研究中心副主任。其当时是国电京基能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聘请的生产部副部长,以此身份向程光荣介绍自己。2014年1月,程光荣说朋友刘×是山东即墨地税局副局长,现在被立案侦查了,刘×的案件是冤案,看能不能找关系平反。其找了朋友陈林,陈林说这件事可以办,他认识国管局房管处处长王远征,并引荐了高云丰。其、王远征、高云丰、陈林在天桥悠然茶馆见面,王远征说刘×这件事能办,需要活动经费30万元,其把这件事告诉了程光荣,程光荣在第二天上午带了30万元现金当着其和陈林的面给了王远征,王远征给程光荣打了一张借条,王远征说办这件事需要一个月,借条内容是如果事情办不成会全款退还,其在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其听王远征说他找的人没有办成事,其和陈林、高云丰、王远征经过商量,决定继续找关系办,所以其没有将30万元退给程光荣,并把此事告诉了程光荣。其听说王远征和高云丰又找了总参或国家安全部的邹×局长。2014年3月,邹×说五日内能办刘×这件事,需要300多万元活动经费。其跟陈林、王远征、高云丰商量后,决定向程光荣要400万元,事办成了多退少补。程光荣在海淀区万寿路招行向其转账400万元,其给程光荣打了借条,四个人都签了字。程光荣还给其看了他和刘×签署的协议,上面涉及到程光荣拿到400万元后要把刘×这事办到撤诉、恢复原职的程度,还涉及到程光荣用自己家房产做抵押等事项。后其和陈林到东城区天坛附近的南纬路招行给王远征转账300万元,还有100万元留在其卡上。王远征给其打了400万元的借条,其给王远征打了70万元的借条,王远征又退给程光荣30万元,程光荣把借条还给了王远征,王远征将借条撕了,其几人又给程光荣写了一个400万元的新借条,内容是在7个工作日内把刘×的案子办到撤诉、恢复原职,如果没有办成全额退款,其四人都在借条上签了字。其留下的70万元都花了。其听王远征和高云丰说,王远征把300万元中的280万元转到高云丰的卡里,高云丰把卡和密码给了邹×。邹×还带其和王远征去过青岛,与青岛反贪局的局长吃饭,但在饭桌上邹×没有提刘×的事。当时邹×说刘×的事情没有问题。过了一个月,其听王远征、陈林说,邹×没有办成,把一部分钱退给高云丰。高云丰、王远征又找了贺祥霖办刘×的事,其听说给了170万元到180万元。其只知道贺祥霖找了苏×律师办这件事,一开始检察院要对刘×批捕,后来没有批捕,刘×又要求检察院不再追究他这件事,刘×的事没有办到他要求的程度,其就让王远征问问苏×能不能办,如果不能办就把钱退给刘×,苏×说能办,但事没有办完,其几人被抓获了。其在场看见王远征和高云丰给了苏×5万元现金,给贺祥霖30万元现金。2014年3月,其和程光荣、刘×在东三环强强酒店二楼茶馆见面,了解一下刘×的情况,因为陈林之前告诉其说刘×的事能办,其也就告诉刘×他这事能办,当时程光荣也没有具体向刘×介绍其,就管其叫主任。2014年6、7月,程光荣说刘×来北京了,想见其一面,其应约去了一个茶馆,程光荣提前对其说,不要把其的真实姓名告诉刘×,程光荣当着刘×的面叫其王主任,当时见面的还有程光荣、苏律师、刘×、刘×的亲戚和姓顾的朋友,这次见面让苏律师向刘×介绍案件的进展情况。2014年11月7日晚上5点,其接到程光荣电话,让其去万寿路一家茶馆见刘×,当时刘×还是问其进展,其对刘×说他这件事在11月20日之前能有结果,让他再等等,说完这些话其就走了。
22、王远征在侦查机关供述:2013年12月,陈林说他朋友刘×被冤枉了,想在北京找关系平反,其找到国务院经济稽查局的巩固局长,巩固要20万元活动经费,其和陈林、赵刚见面,其三人决定向刘×要30万元,其中20万元给巩固,剩下10万元留做三人的活动经费。赵刚说回去和程光荣商议一下,其只见过程光荣一次,听赵刚说程光荣是个很有身份的人。2013年12月,其把程光荣给其的30万元现金存到了其一张工商银行卡里,第二天其给陈林转了4万元好处费,剩下的26万元其拿了3万元吃喝用了。高云丰向其借了3万元现金,剩下的20万元中其给了巩固现金15万元,其还留了5万元。2014年1月份,巩局长把15万元现金都退给其了。2014年3月,高云丰找了邹×,其用工行卡打给邹×10万元。邹×带着其和赵刚去了一趟青岛,在青岛和青岛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吃过一次饭,饭桌上这个反贪局局长说邹×是他同学。当时那个反贪局局长开着当地检察院的警车,所以其觉得他是青岛反贪局的局长,饭桌上对于刘×的事只字未提。后来邹×提出办事需要300万元。3月中下旬,赵刚给其打了300万元,让其给刘×写了400万元的借条。其问赵刚为什么要写400万元的借条,赵刚说不能让咱们白忙活,让其怎么写就怎么写。第二天,其用工行卡给高云丰办的工行卡转了200万元,高云丰把卡和密码交给了邹×,后来邹×告诉他们事情办不了,退给其180万元,还欠30万元。2014年4月,高云丰通过贺祥霖找到苏×律师,其用工行卡转给高云丰的工行卡50万元。后来其、贺祥霖、高云丰、赵刚、苏×见面,其将赵刚给其的刘×签字的空白律师委托书交给了苏×律师。当天,高云丰拿出5万元现金给了苏×。其们一共给苏×102万元,102万元里只有5万元现金是直接给苏×的,剩下97万元是通过贺祥霖给的苏×,没有欠条。其和高云丰一共拿了330万元,程光荣给其30万元,赵刚给其300万元,其从中得47万元,高云丰拿了28万元好处费,并向其借7万元,加起来他拿了35万元,陈林拿了4万元。赵刚从刘×办事的钱里拿走52万元帮青岛路桥要工程款的前期费用,但那件事没办成。
23、高云丰在侦查机关供述:2014年3月,其朋友王远征称,他的朋友被冤枉,想找关系平反。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巩固,那个朋友称巩固是国务院经济稽查局的副局长,巩固没有否认,其也没有核实他的身份。一开始王远征找巩固,其后来知道,巩固帮刘×办过他的事,收了王远征20万元,后来事情没办成,又把20万元退给王远征。后其找了朋友邹×,他自称是金融管理局局长,主管海外资金和国内资金的解冻业务,邹×说可以办,其让王远征跟需要办事的人说,准备材料先看看,后其带着王远征、邹×见面,其看了材料才知道需要办事的人叫刘×,邹×收了材料后让其等消息,当时王远征给了邹×10万元。邹×说他和即墨市检察院领导关系好,他还带着赵刚、王远征去过一次即墨市,但是后来事情没办成。后邹×联系其见面谈,其带着王远征、赵刚和邹×见面,邹×提出办这件事需要300万元,后王远征让赵刚联系办事的人问行不行,过了两天,赵刚回复说可以办,后其听王远征说是赵刚联系他办这件事。3月中旬,王远征和其联系说收了钱,其又和邹×联系,当日王远征把其和邹×约到万寿路的银行,向其卡上转账200万元,其当着王远征的面把卡和密码给了邹×,邹×给其和王远征写了一份保证书,办不成事就退款。过了一段时间,邹×说事情办不了,退钱给其和王远征,后邹×向其退款180万元,还欠30万元,其把钱都给了王远征。其朋友贺祥霖是文化部主管军地文化的主任,向其介绍了苏×律师,其和王远征将赵刚提供的刘×签字的空白律师委托书,交给苏律师,后苏律师向即墨检察院了解情况,并收取102万元律师费,苏×称刘×的事情走到不予起诉这一步,只能这样了,但刘×对这个结果不满意,开始催赵刚还钱。其知道王远征从赵刚手里拿了230万元,刘×应该是付了300万元。其觉得这件事是其帮忙联系,所以向王远征要28万元好处费,其还向王远征借款7万元,应该是王远征从给刘×办事的钱里出的。2014年春节,其几人正在办刘×的事,王远征和赵刚说青岛一街道办事处拖欠青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00万元,青岛法院已判决青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胜诉。王远征和赵刚问其能不能找关系帮路桥公司把工程款结了,其找到朋友葛忠仁,后王远征给葛忠仁打了52万元,葛忠仁扣了22万元,又给了林远多30万元。这52万元都是从刘×办事费用中出的,因为葛忠仁要求路桥公司把要回来的工程款先打到林远多账户上,再由林远多账户转给路桥公司,路桥公司不同意,所以这件事没办成。
24、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等法律手续证明:2014年11月6日,刘×到恩济庄派出所报警称于2014年2月至今,被几名男子以帮助事主刘×女儿在北京找工作,办理北京户口及为事主在检察院销案为由,在海淀区万寿路京通宾馆等地先后被骗走人民币共计700余万元。11月7日、9日,民警安排刘×将程光荣、薛勇约至海淀区万寿路乙15号中央警备局招待所,后将程光荣、薛勇抓获,并从程光荣身上起获人民币9万元。11月8日,程光荣配合民警抓获赵刚,赵刚配合民警抓获王远征,王远征配合民警抓获高云丰。
25、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了高云丰、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的基本情况。
此外,王远征的辩护人在一审期间向法庭提交的借条、承诺书及转账凭条、工商登记查询证明:2014年1月5日,王远征向程光荣借款30万元,陈林向王远征借款4万元;2014年2月26日,王远征通过转账方式向邹×支付10万元,邹×出具了借条;2014年3月17日,王远征向赵刚借款300万元,并承诺办理刘×相关事宜,自今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办理完毕,以刘×本人接到检察院通知为准,如到期未办理完毕,全额退回,陈林、高云丰作为担保人签字;刘×于2014年3月25日承诺即墨市检察院认定其渎职、受贿与事实相悖,没有证据,属于诬告,其同意通过最高检批转到山东省高检办理此案,如果其没有犯罪,解除监视居住,如其本人申诉材料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王远征所在的单位系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本院经审核,认为以上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具有客观性,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经一审法院法庭质证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经本院审查,在案还有以下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但未确认的证据,因对本案事实有影响,本院亦予以确认。
1、被害人刘×的陈述及其出具的《证明》证明:顾×案发前退给其10万元,后又退还17万元,其出具了一张总计收到顾×汇款27万元的证明。
2、证人顾×的证言证明:其共退还了刘×25万元。2014年春节前退给刘×10万元,2015年春节前后,其分两笔还给刘×15万元。
3、王远征供述:赵刚办其他的事需要钱,其分二次还了赵刚40万元。赵刚在二审法庭上对王远征所还40万元予以认可。
此外,在二审法庭上,薛勇当庭作以下供述,并经质证属实,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薛勇当庭供述:其接到刘×的电话,后在程光荣出具给刘×的承诺书上的证明人处签了字,程光荣和刘×交接400万元时其没有在场,其签完字就走了。有关400万元其他的事情其都不知道。程光荣对薛勇的供述没有提出异议。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高云丰、程光荣、赵刚、王远征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上诉人薛勇未提交新的证据,其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程光荣、刘×、薛勇在办公室的合影一张,青岛瑞天辰投资有限公司、青岛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拟证明薛勇系青岛瑞天辰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青岛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并非无业游民;青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人石×的证言,拟证明青岛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000余万元资金被赵林挪用,经侦大队已对该案立案侦查,薛勇请刘×帮忙追款;证人薛×、王×的证言,拟证明刘×给薛勇之子薛×10万元见面礼;证人李×的证言,拟证明薛勇受托为刘×奔波出力又搭钱的客观情况。
对于薛勇的辩护人宣读、出示的证据,检察员认为:证人薛×、王×的证言效力较弱,仅能证明该笔钱款系由刘×给予薛勇,不能否定系因薛勇承诺帮助刘×办事,刘×为此给予的钱款;且刘×在审查起诉及一审庭审期间,均明确否认其对薛×有此馈赠行为,而薛勇出具的180万元欠条,包含了这10万元,由此证实了刘×并非馈赠行为;合影一张、企业信息二份、青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人石×的证言,与本案缺少关联性;证人李×的证言中关于薛勇为刘×出力、搭钱的说法,均来源于薛勇。薛勇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多次供述其并未向刘×退款,且薛勇未予还款的事实,有刘×的陈述及薛勇于案发前出具的180万元欠条证实,故李×关于钱款已退还及薛勇搭钱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此外,李×的证言能证明薛勇参与为刘×办理撤销刑事案件事宜并因此刘×给予薛勇100万元的事实。建议二审法庭不予采信上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薛勇的辩护人提交的上列证据,因不能证明本案事实或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云丰、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帮助他人办理请托事项的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高云丰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高云丰、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犯诈骗罪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
上诉人高云丰、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一审法院认定有关上诉人构成诈骗罪持有异议,建议二审法院宣告无罪;二是对一审法院认定有关上诉人参与诈骗的金额持有异议,认为原判认定金额过高,与客观事实不符。对此,法庭予以综合评判如下:
首先,对于是否能够认定各上诉人构成诈骗罪方面,法庭认为,诈骗罪最本质的特征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在本案中,上诉人高云丰、薛勇、程光荣、赵刚、王远征明知自己没有为刘×办理请托事项的能力,也无法确定其他人是否有为刘×办事的能力,但各上诉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分别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索要或者接受事主给予的巨额办事费用,并且在请托事项尚未办成的情况下,对涉案钱款或者直接占有,或者肆意处置,说明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持放任的态度,即事情能办成则全部占有约定的款项,不能办成自己也能获取相应的好处,其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的非法占有,符合诈骗罪